切实规范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兰州市多措并举保证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陈玮)4月10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要求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活动。今起,凡在兰州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出租场地或房屋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的,出租者应当将经营者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受罚。
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切实规范净化兰州市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今后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打各类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具体为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凡在兰州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餐馆(含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已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同时,《通告》指出将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全市各级机关、在兰各部门以及在甘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已开始从事供餐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供应;严禁无证进行集体配餐,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凡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开办“小饭桌”。“小饭桌”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
针对场地或房屋出租者,《通告》也明确了相关责任,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担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4月底前,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确需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凡在本月内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办许可证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此外,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的打击力度,举报电话: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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