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将集中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申报核准备案须满足三个前提

兰州日报 2019-03-19 01:36 大字

【本报讯】据中国兰州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兰州市从今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集中解决“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平房、简易住宅楼房)”的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符合条件产权单位应积极申报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兰州市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制订了该《实施意见》。

据悉,在申报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必须满足“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符合《实施意见》中各项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申报地点为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1楼。

几类相关建设手续不全的处理办法

针对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问题,《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规范——

土地手续不全的:1.符合《实施意见》中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但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审批内容的,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2.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1.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拆迁还建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由相关部门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建设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凭相关部门出具身份确认证明及房屋拆迁安置产权兑换协议直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无准购资格者购买经适房须按商品房补交差额

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凡是符合《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同时,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

此外,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核准实施改造的在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点项目,待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后,按照该《实施意见》办理。

商品房开发企业注销的可凭购房合同办证

《实施意见》指出,申请商品房房屋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对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续,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现时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证缴分离”的原则,按现时评估价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或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倒闭不存在的,其销售的住宅类房屋属划拨土地上的,参照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由购房人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申报发证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登记造册编号。

2.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办理产籍测绘。

3.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进行限制性信息核查,核查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人。

4.个人申请的,审核办证组提供具体信息后,由综合保障组统一登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退回申请人)。

5.上述工作完成后,全套资料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审核同意后发放《会审单》,各相关联审单位会签完毕后将《会审单》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

6.审核办证组依据各联审单位签署同意办理的《会审单》,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通知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市指挥部办公室存档,第二联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第三联发放给申请人报件。

7.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专户统一收取;不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

8.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放的《会审单》、《办理通知单》,按正常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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