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 省政府印发《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兰州晚报 2019-03-05 02:12 大字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培训行为等方面予以规范,其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明确了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其中,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师资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由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县级教育、人社部门可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由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还明确了要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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