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归来辞职被收违约金 业务骨干起诉单位 法院二审判决:确系违约

兰州晚报 2019-02-27 02:12 大字

作为业务骨干,工作单位给予外出全脱产培训的机会,可当学成归来,业务骨干主动请辞。工作单位依照先前签署的协议,收取业务骨干的违约金。可这违约金究竟该不该收?收多少?业务骨干与单位之间进行了多场诉讼。2月26日,该案有了终审判决。

1外出“镀金”归来辞职被收违约金

高某2006年8月入职S医院,经S医院选拔推荐,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前往上海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全脱产培训,高某与S医院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高某自愿继续为S医院至少服务十年,并同时约定了违约金。

培训结束,高某回S医院工作。2016年12月13日,高某提出辞职,医院同意高某辞职,但要求高某按照《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双方核算,高某支付违约金148440.67元后离职。

高某虽按照约定和核算结果支付了违约金,但并不甘心,随后以“S医院违法收取违约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高某未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履行十年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但S医院核算的违约金中含有社保费和公积金,社保费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高某离职时S医院将社保费列入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退还给高某;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作处理。故此,劳动仲裁委裁决:一、S医院退还高某31665.55元;二、驳回高某其他仲裁请求。

2状告医院要求退还13万

高某不服,向西固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提出诉请及理由:1、请求法院确认《培训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无效;2、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医院提出只有按《培训协议》约定和核算结果交纳高额违约金才给办理档案迁移手续,高某无奈接受;3、高某交纳的违约金中除培训期间向学校交纳的培训费12000元是应承担的违约金外,其余均系医院违法收取,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134740.6元。

S医院答辩理由:1、《培训协议》对专项培训费用承担、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晰明确、真实、合法、有效;2、《培训协议》中关于培训费构成及违约金计算方式,高某完全认可且已实际履行完毕,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住房公积金并非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仲裁及受案范围;4、法院应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S医院对高某入职、培训、离职、交纳违约金等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培训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二是《培训协议》计算违约金基数的培训费的性质和内涵,即S医院是否有权将培训院校收取的12000元培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视作培训费用并以此计算违约金要求高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1、《培训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培训协议》违约金条款所涉内容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高某诉请确认《培训协议》违约金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2、《培训协议》约定:高某培训后,自愿继续为S医院服务至少十年。高某培训后两个月即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定义务就不能中断。高某参加全脱产培训期间,与S医院劳动合同关系尚存,S医院将“五险一金”视作培训费用计算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论高某自愿与否,均不能成为S医院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理由。因此,S医院法定承担的“五险一金”38641.59元应从双方核算的培训费中扣除,S医院收取高某违约金148440.67元,超过部分34835.42元(148440.67-113605.25),S医院应予以退还。据此,一审判决:S医院退还高某34835.42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判决:高某确系违约但医院应退还37107.52元

宣判后,高某与S医院均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S医院为高某提供培训机会并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培训使高某获得更高的专业技术为单位提供长期的服务,而高某培训后不久即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五险一金”系S医院的法定义务应从培训费用中扣减的判决正确,除“五险一金”之外S医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双方约定作为培训费用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上诉主张应退还其培训期间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计算违约金数额未将高某已服务两个月的服务年限扣除,二审重新核算,S医院应退还高某37107.52元。对于S医院上诉主张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二审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本案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而是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中应否退还该笔费用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予以处理并无不当,S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改判:S医院退还高某37107.52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通讯员王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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