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主张

甘肃工人报 2019-02-22 07:54 大字

本报记者范建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于规范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但在现实用工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强制性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小美2017年1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某公司直至2017年12月1

日才与小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小美2017年12月28日开始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小美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本案中小美2017年1月16日入职,该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2月15日与小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直至2017年12月1日才与小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需向小美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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