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征地补偿款姑嫂两人谁有资格拿? 法院:出嫁的柴某不再是涉案土地承包人,无权享受土地补偿权益
征地补偿款发放后,一对姑嫂开始法庭争战。这笔钱应该由谁领?谁才有资格获得补偿款?2月15日,西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小敏带大家了解案情,详解补偿款发放缘由。
原告柴某与被告达某系姑嫂关系。1996年,柴某娘家所在的A村集体在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柴某的父亲作为农业家庭承包户的户主承包了A村集体的土地。当时该承包户的承包人口为4人,即柴某父母、哥哥及柴某本人。2010年,柴某父母相继去世,达某的丈夫(即柴某哥哥)也于2012年死亡,达某在丈夫去世后将户籍迁入A村集体。2016年,政府征收了柴父当年承包的1.36亩土地,A村集体将补偿款全部分给达某。
出嫁女柴某认为,达某无权享有征地补偿款,她将达某告上法庭。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涉案土地承包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判断被告达某是否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达某与原告哥哥结婚后,其已成为柴某父亲所在一户的家庭成员,且达某已于日后将户籍迁入A村集体,被告达某有权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达某在丈夫去世后仍长年在A村集体生活,也未在其他地方重新取得承包地,其依然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
那么,原告柴某是否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呢?法官认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柴某尚未出嫁,户籍也在A村集体,故柴某当时也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之一。但是,柴某在2004年结婚后就已经将户籍从娘家迁出,长年不在A村居住生活,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也未在A村办理,且柴某婚后已经在婆家取得了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再是A村集体的成员,不宜再重复享受原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益。综上,法官认定,原告柴某不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也无权享受涉案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权益。
据此,承办法官驳回了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通讯员张小敏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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