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如何维权? 法官提醒:权责即使明确举证依然关键

兰州日报 2019-01-11 03:42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年关将至,家家户户的清扫,擦玻璃必不可少,也是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高发时段之一。近年来,因高空坠物引发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已成为街知巷闻的法律常识。虽然法律免除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证明对方存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仍然要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支持。日前,西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8月,刘某在回家途中不幸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玻璃砸伤,立刻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面对“飞来横祸”,刘某不解,为何会有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到自己头上。原来,临街的一家二层商铺正在进行铺面装修清扫,装修清扫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致使二层玻璃从窗架脱落。由于该商铺在装修清扫过程中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过往行人并不知道自己头上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故未加以防范,最终酿成悲剧。刘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为十级伤残。在后续理赔过程中,该商铺经营者张某只愿意承担刘某的医疗费用,对于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始终拒绝支付,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众所周知,构成侵权责任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包括:有侵权行为发生、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出现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经营的店铺因装修清扫作业不慎致使二层玻璃坠落砸伤过路行人刘某,存在侵权行为;张某在店铺装修过程中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显然存有过错;刘某被坠落的玻璃砸伤,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系张某店铺的玻璃脱落砸伤所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说,此案是一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要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难事。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认为张某应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既然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下一步就是确定赔偿的范围。其实,法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但是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责明确,只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定会支持自己的诉请,故而疏于对证据的保存。法庭审理阶段,刘某只能就医疗费用的数额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对于其他费用却无法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被告张某对刘某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一律不予赔偿。为了缓和矛盾、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法庭居中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除医疗费用外,被告张某另需赔偿原告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举证是关键

即使像此案一样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案件,受害人仍然有举证的责任,必须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再次呼吁二楼以上的住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坠物,避免此类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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