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兰州市开启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兰州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办法》明确,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办法》规定,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与此同时,生活垃圾在收集时要严格执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在运输时也要做到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此外,《办法》要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等环节都将实行责任人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将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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