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多项措施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近日,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据悉,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而制定。通知中的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针对早期创新创业,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此方案整理后进行刊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针对早期创新创业,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单位应当是兰州市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截止到申报时)应已满12个月以上。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综合性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不少于20个独立工位,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基于网络的虚拟众创空间适当放宽办公场地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服务平台,对接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完善的配套孵化服务。
(三)入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孵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少于10个。
(四)良好的配套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五)专业的管理辅导团队。具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六)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孵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八)专门的融资渠道。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优先认定。
(九)运营主体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具备较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六条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六)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七)众创空间为入孵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八)在职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名单;
(九)入孵小微企业和团队名册;
(十)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或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查验和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形成审定结果。
(四)审定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认定为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颁发“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
第八条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由所属县区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发挥好兰州众创孵化联盟作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培训、市场推广、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集中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素质,不断丰富、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应为孵化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继续加速孵化积极推荐对接,协助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四章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孵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孵化模式。
第十四条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认定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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