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新变化 不履行控烟责任管理者经营者最高罚1万

兰州晚报 2019-01-05 02:48 大字

记者1月4日从兰州市控烟办获悉,新修正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施行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此次《细则》跟之前相比,有几个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监管部门职责

《细则》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文明单位评比中。规定教育、交通、文旅、公安、体育、食品等部门在各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宣传及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控烟执法工作,将部门职责与监管场所进行明确分工与细化,规定各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明确监管部门控烟执法的公共场所,确保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都有监管部门。

严格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细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各类餐饮场所、公共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住宿类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场的室内区域等等。部分公共场所,如医疗卫生机构、青少年教育机构等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

取消执法警告环节

与《细则》(暂行)相比,《细则》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取消了原《细则》中的“先警告,拒不改正再罚款”的前置条件。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200元罚款。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细化了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和张贴

为保证控烟执法工作便于操作和监管,《细则》对于禁烟标识的规范设置和张贴作了明确要求:禁烟标识核心信息:“禁止吸烟”的文字及图标、违者罚款及罚款金额的信息以及“12320”举报投诉电话;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设置或摆放醒目的桌面禁烟标识,特别是餐饮及娱乐场所的包厢内、宾馆等住宿类的客房内均应当有桌面禁烟标识。公共交通工具内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警示标识;对于设置有室外吸烟区的机构,在机构入口处应指明吸烟区所在位置。吸烟区必须张贴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兰州晚报全媒体首席记者田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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