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印发《兰州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

兰州晚报 2018-11-27 03:06 大字

为加快推进全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步伐,为各类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兰州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对认定的兰州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将分3年给予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办法》指出,申请建设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事业或民办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并有为企业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门面型、市场型、乡村旅游型、农牧产品生产加工型、其他型等6种类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稳定生产经营在6个月以上企业达80%以上。

《办法》明确指出,对认定的兰州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申请财政资金预算分3年给予资金扶持,认定后根据认定等次给予10万-30万元的资金扶持(A等30万元,B等20万元,C等10万元),第二、三年经复检考核通过后根据考核等次每年再给予10万-30万元的资金扶持(A等30万元,B等20万元,C等10万元)。对认定的兰州市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入孵创业企业开展或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培育树立宣传创业典型、营造创业氛围,以及支付场租费、水电暖网物业费、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指导服务费用等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方面,不得用于旅游、接待、炒股、借贷或购买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用品等非项目生产经营性支出。

对于已认定为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以申报认定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但不再重复给予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资金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扶持资金除外)。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朱浩源

新闻推荐

安宁区第二届“麦肯杯”游泳比赛落幕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文豪特约记者董振刚)11月25日,安宁区第二届“麦肯杯”游泳比赛在安宁区麦肯沃德健身中心...

兰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兰州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