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案件纷争多 证据+协议是判决关键
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起诉工地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时未约定清楚违约事宜该如何赔付?在农民工维权中,西固区法院于11月22日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希望给大家找寻答案。
起诉
工伤后索要赔偿
原告金某在被告王某负责施工的工地打工。2016年10月初,金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车吊起的钢梁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经过三十几天的住院治疗,金某于2016年12月7日出院。次日,金某与王某就此事进行交涉,约定由王某向金某支付12万元赔偿金,并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此后双方因此事不再产生任何纠纷。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了违约事项。但王某一直未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金某遂将其诉至西固法院。
金某认为,王某应按约定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2万元,并支付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赔偿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590.25元。而被告王某则辩称本案雇主实际为民乐某建筑公司,金某所有的工资收入都由该公司支付,自己仅为工地负责人,不承担相关义务;同时,金某为索要赔偿款,曾到王某工地闹事、拉断电闸,使其工作受到影响,无奈之下才向金某出具了《协议书》,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支持部分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金某受雇在王某负责施工的建筑工地打工,在施工时意外受伤,王某负责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尽管王某辩称其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书》是在受到原告在施工工地闹事、拉断电闸等情形的胁迫下所签订的,但王某并未能提交其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反映或报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存在,更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其撤销权。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协议书》中对关于付款方式的条款约定不明确,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未能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支付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金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2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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