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7.68分每千瓦时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万宏)11月1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召开的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推进会上获悉,11月25日前,全市各转供电主体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上分四批出台的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累计每千瓦时7.68分)金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对违反规定多收取的电费完成清退,以规范全市转供电收费行为。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并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以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省发改委于今年4月、5月、7月、9月分四批出台了降价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7.68分/千瓦时,但从兰州市部分转供体落实降价政策的情况看,还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推动不精准、清理规范落实慢等方面的问题,与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基于此,物价部门明确要求,11月25日前,各转供电主体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电表的,电力转供体可按照向电力企业缴纳的峰、平、谷电价总额加权平均后测算出综合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另行公平分摊,不得与电价捆绑。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各转供电主体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或者在国家第三方评估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文件规定的甘肃省目录电价,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或捆绑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截留国家降价政策红利。对于转供电环节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告诫提醒后仍不执行政府定价、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在当日的推进会上,物价、电力及有关方面负责人还就此项工作落实过程中所涉及的政策、时限等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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