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不是一回事

兰州日报 2018-10-10 03:24 大字

日前,西固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调入被告公司,1993年7月王某离岗回家,没想到这一回家,就再也没有能够回公司上班。这是怎么回事呢?

怎么就旷工164天被单位除名了

据王某陈述,1993年7月其与单位负责人因经营理念有分歧,产生矛盾,单位负责人便让其离岗回家,什么时候通知什么时候再来上班。谁知王某回家后上班通知杳无音信,1995年7月王某前往单位问询情况,得知单位早在1994年3月28日以连续旷工164天为由对其作出了除名决定。王某觉得不公平,认为自己并不是旷工而且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单位的除名决定。王某自述其一直向公司各级领导及劳动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今年4月10日,王某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补发待岗生活费及工资。7月24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驳回王某仲裁申请请求的裁决。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期限

西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王祯园介绍,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7年12月19日颁布、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六十日和1年的规定,因此,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王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这里面就有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否是一回事和如何衔接的问题。

王祯园说,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017年3月15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是一回事

王祯园介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请求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劳动权益保护的时限,它并不是关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又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也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劳动争议请求时,仲裁时效是审查重点内容,而且与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审查大有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并不主动审查,而是依当事人提出抗辩才进行审查,但是劳动争议机构对仲裁时效往往进行主动审查,因此现实中也较多存在因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仲裁机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情形,争议当事人依据劳动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回到王某的案件来看,王某1993年7月离开岗位,公司1994年3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对于除名决定是否送达,何时送达,公司主张确已送达,但因公司多次分立合并改制等,人员变动频繁,加之年代久远,原始档案已经无法查找到,而且王某的档案,早已交由社会机构托管,王某始终否认收到公司除名决定,其真实拿到除名决定是2017年12月从社会托管取得,但是王某在劳动仲裁机构的陈述和法庭庭审陈述中,也明确陈述1995年4月其找过公司,从王某陈述可以确认王某1995年4月已经知道被公司开除,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王某权益被侵害之日的起算日期为1995年4月,至今已经二十三年余,王某的仲裁请求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王某因此诉讼至法院,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当天的巡回审判中,法官对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当庭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为一年,因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法官会以一年期限审查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此案中的王某就是鲜明、典型的权利睡眠人,一梦二十五年。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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