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立法规定: 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提出,兰州市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条例》规定,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做到监督管理于法有据,实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全过程监控。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在用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安全定期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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