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兰州市《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聘用制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参照现行在编在岗教师相关规定
聘用制教师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
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假期工资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7月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的规范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兰州市制定出台了《兰州市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指出,聘用制教师聘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并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假期工资。
聘用制教师在本级系统内可合理流动
聘用制教师首次聘用年龄在40周岁以下;要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同时,聘用制教师不得跨县(区)流动,在本级系统内可以合理流动,本级系统内流动不再参加公开招聘考试,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新岗位聘用条件。
聘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
《办法》提出,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助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岗位等级和薪级等级参照公立中小学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并执行对应标准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岗位等级对应在编在岗人员执行。
聘用制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均参照现行在编在岗教师相关规定和资格条件执行。同时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双方承担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执行。聘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并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假期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解聘
《办法》还指出,聘用制教师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其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政策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因工作实际不需要继续聘用的,须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依法依规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等情形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受聘人。
另外,因故需解除聘用制教师劳动关系的,应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学校与聘用制教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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