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法院首例“拒执罪”宣判
【本报讯】7月12日,城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这是城关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2016年9月12日,城关法院依法审理并判令被告人张某向朱某给付38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付清。被告人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明知自己败诉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迟迟未向朱某给付案款。
2017年3月1日,申请人朱某向城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期间,城关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公告,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4月9日,张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城关法院司法拘留15天。拘留释放后,张某声称自己没钱,再次将城关法院发出的执行公告置若罔闻。
城关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遂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城关法院提起公诉。
城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城关法院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保持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把打击拒执罪作为重要手段,下猛药出重拳,让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不敢再赖,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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