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整治34项违规行为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根据住建部等国家多部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7月中旬至12月,兰州市房产、公安、司法、物价、工商、金融办、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部门将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下一步,市、县(区)检查组将公布举报电话,广泛采纳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联合检查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实行即查即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采取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暂停网签、纳入“信用兰州”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大类34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2.捂盘惜售和变相囤积房源;3.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等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意炒作、哄抬价格;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2.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交易,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纪服务;4.怂恿客户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5.以各种理由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6.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额外收费;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8.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9.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10.中介机构代售房源未在兰州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挂牌(信息未核验);11.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12.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13.以为公积金缴存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违规收取代办或咨询费;14.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等,以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预售、销售广告,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2.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3.未按照政府备案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未落实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价清”制度,以附加条件(如捆绑搭售、装修)等方式变相抬高房价;4.未按规定在售楼场所公示土地、规划、施工、预售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证书;5.未明确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等权利瑕疵;6.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7.在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信息、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8.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违法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10.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11.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12.在买卖合同或以附加条款等形式承诺搭建超规划的建筑物,违规宣传“买顶楼送花园”“顶楼为复式结构”等误导消费者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2.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等事项;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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