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 条件如下

西部商报 2018-05-16 06:19 大字

西部商报讯 记者焦太霞 樊丽 出生三个月的她被人遗弃在立交桥下,细心的交警当起了她的临时奶爸;本报公众号(xbsb01)第一时间报道此事后,很多热心群众在后台留言,询问女婴的近况,更有人想收养她。

就热心群众关注的收养问题,记者专程咨询了兰州市民政局。

民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收养人应当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妻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民政工作人员称:

首先要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

其次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另外,男性收养被遗弃的女婴时,必须有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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