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要抓落实还要重完善
李沛珂
这个月起,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泄露信息最高罚10万元、丢件索赔有了依据、快递员不能擅自“代签收”……《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兰州的落地情况如何?(详见5月14日《兰州日报》6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快递服务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网络购物、传寄物品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400.6亿件,快递包裹分发进入1天1亿件时代。但是,伴随着快递规模的快速飙升,快递行业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出台《条例》可谓大势所趋。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快递新规很严,针对寄件人隐私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快递车辆的规范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用户担心的问题几乎都在新规的“规范”内,每一条款都彰显了对民生民心的认真考量。对于公众而言,放心快递、安全快递、便捷快递将越来越接近预期值。
当务之急,是如何把《条例》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从严遵循和相互监督,才能真正让快递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对快递企业的惩戒措施力度很大。比如,对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最高可处以罚款10万元和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我们还需要重拳出击,倒逼快递企业加强内部监管,如此这般可对消减快递乱象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另一方面,从事快递行业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在《条例》的规定范围内,自觉遵循相关法律条款,不仅当好货品的收发员,也当好货品的质检员,更当好公众的服务员,不断提高依法从业的自觉意识,积极助推快递行业向更加规范、便民、快捷发展。
但在落实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理解,快递是新业态,存在很多未知事项,而且立法的过程会使所立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些物流企业在城市加快进行e栈、丰巢等快递柜的网点布局。对于快递柜背后各方权责利的划分,特别是在包裹丢失等情况下法律责任由哪一方企业承担,《条例》并未作出规定,这说明《条例》在制度安排上还留有空间,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还可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制度措施。希望相关部门多听意见,多加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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