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5月11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这是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2009年9月,徐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余某。余某按照约定,支付给徐某19万元后,要求徐某按照约定及时交房,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徐某在收取19万元的购房款后,没有将房屋交给余某,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二人遂产生纠纷,余某将徐某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财产转让协议》,徐某返还余某购房款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万元,合计24.6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10月,余某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多次催促,但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2月,徐某将自己另外一套房子卖给他人,收到房款76万元,徐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2017年7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徐某仅向余某返还了9000元,其余钱款至今未还。
2017年7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立案侦查。11月,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徐某抓获。随后,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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