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超速 反疲劳 反酒驾 查隐患检察官携手交警共同防范错案风险

兰州日报 2018-05-02 10:04 大字

【本报讯】近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提升全市交通警察法律素养、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强化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能力,更有效地开展“反超速、反疲劳、反酒驾、查隐患”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邀请城关区检察院公诉部副部长彭维萍进行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授课。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交警大队约3000名干警参加了培训。

讲座中彭维萍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重要证据的认定和收集”为题,结合交警部门办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要求,首先从使用酒精(醇类)消毒液影响案件定性、血样提取过程中见证人的确定性、血样存储容器不同影响案件认定、司法鉴定适用标准的审查、证据收集的全面性问题。这五个方面对占危险驾驶罪案件绝大多数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在侦查取证中常见的、关键性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此后,彭维萍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规范为重点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进行了详细讲解。最后,叮嘱交警部门干警要加强办案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为了让交警部门干警便于理解,彭维萍结合生活和工作中的真实案件,用大量的案例讲解了在血样提取中酒精(醇类)消毒液的使用、见证人的确定、血样存储容器的不同等重要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定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对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关联性等方面作了深入细致阐述,对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同时,还从当前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结合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证据问题,深入浅出地向交警部门干警讲解了当前新型刑诉侦关系中侦查证据的重要性。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作出。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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