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兰州晚报 2018-04-25 01:48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经过甘肃三级法院各自申报,省法院审查筛选,4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甘肃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涉及品牌广、知名度高,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增多成为全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突出特点。全省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51件,审结53件(含旧存),涉案人数80人。其中,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6件,审结4件,判决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件,审结20件(含旧存),判决35人;侵犯著作权罪审结1件,判决1人;受理非法经营罪3件,审结5件(含旧存),判决8人;受理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2件,审结23件(含旧存),判决31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审案件3件,其中新收案件3件,结案3件,判决8人。

除了本文摘登的四大案例之外,还有以下案例入选十大典型案例——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张程与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成聚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邸泽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都本强与潘勇及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刘录怀与荣龙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陆海军与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精选

烤馍好吃怎奈商标引纠纷

【案情摘要】

张某、马某同为在天水市秦州区设点销售烤馍的摊主,两家摊位相邻。张某摊位出售的烤馍最初从玉泉观口国云烤馍店批发,后改从其他店批发。2013年2月14日,张某申请注册了“玉泉国云烤馍”商标,摊位挂牌“天水特产正宗玉泉观国云烤馍”,但出售的烤馍仍从其他店批发。马某的摊位从2008年至今,一直是从玉泉观口国云烤馍店批发烤馍出售,挂牌“玉泉观国云烤馍”,并与国云烤馍店主吕老板之间签订有代销合同。张某认为,马某公开使用“玉泉观国云烤馍”商标,要求法院判令马某停止侵权。

【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出售的烤馍系从位于玉泉观口的国云烤馍店批发,在张某注册“玉泉国云烤馍”之前,国云烤馍店已经存在,马某批发烤馍到自己的摊点零售,使用原产品商标并无不当,“玉泉观”三字也是向相关公众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与产地,并非对张某注册商标的侵权。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在商标注册时,所注册的商标要具有显著性,要合理避让在先使用的标识及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按照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与服务范围使用。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宣传、使用形成自己独有的市场品牌,从而扩大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合法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世界别只顾着复制粘贴

【案情摘要】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化从事记忆合金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其研发智能金属垫片,并制作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

2016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西脉公司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进行作品自愿登记,记载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6月2日,西脉公司发现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对其“记忆合金智能垫片”产品的介绍和宣传中,使用了西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中的图片、文字、数据及图表,认为构成对西脉公司的著作财产权的侵害,遂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西脉公司宣传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星河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西脉公司的同意,复制西脉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数据参数,侵犯了西脉公司宣传册的著作权。兰州中院判决:星河泉公司赔偿西脉公司经济损失并登报及在其企业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例,能够警示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中,不经过自己创作而是通过复制或简单改动别人的作品供自己宣传、经营使用,虽然省事,但很有可能侵害别人的著作权,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提倡全社会要诚实劳动,诚实创新。

APP也能抄袭、侵权

【案情摘要】

崔某为成立快运公司,急需一款手机APP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遂与兰州忠旗网络策划有限公司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APP制作完成交付后,崔某使用中发现,该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时弹出第三方信息“软咖出行”界面,搜索域名,指向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经比对,诉争APP与小咖APP界面设计、交际链接、内容顺序完全一致。崔某怀疑自己收货的APP并非忠旗公司自主研发,而是涉嫌盗用他人软件,遂于2017年6月5日向忠旗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后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忠旗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合计30万元。【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APP与小咖公司的案外软件内容高度近似,且依忠旗公司与崔某签订的《APP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自主开发、非侵权”的承诺义务审查,合同应予解除,忠旗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的审理,警示市场主体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要诚信履行,技术开发受托人要独立完成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成果要具有独创性、正当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要承担合同违约乃至侵权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其注册的“”和“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等。上述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大陆已具备了极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经小米公司调查发现,兰州凯迪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套装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损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凯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品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增强其显著性,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场良好声誉,需要商标权利人的不断宣传、使用和精心维护。同时,基于知名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自然也成为不法企业、商贩假冒的对象,维权不力,将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原有的良好声誉。因此,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也就是鼓励创新、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中存在的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

小米科技诉兰州凯迪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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