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 2017年度年报的公告

兰州晚报 2018-04-02 03:06 大字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3.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三、年度报告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gs.gsxt.gov.cn)公示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下载。

首次填报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方可登录系统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因企业联络员或联络员手机号码发生改变的,应先进行“企业联络员变更”,再登录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四、年报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对年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以及在年报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各类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原登记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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