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多方参与
孙维国
3月22日上午,城关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数字化法庭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被告履行监管职责,清除倾倒的危废物,并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恢复周边生态环境。(相关报道见3月28日《兰州日报》五版)
倾倒危废物不仅污染生态环境,而且对民众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企业这样做,目的很明确,就是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自己赚钱,把环境污染的代价转嫁给社会,让民众以健康为此埋单。对此,不但要依法惩处,更要给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多方参与,政府落实责任主体的同时,应创造条件让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是责任主体,而社会组织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具有天然的客观独立身份。让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发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向环境污染企业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能与政府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良性互动,也能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从而使这一制度发挥最大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的影响是全社会,后果由全体民众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形成政府、社会、民间等多方参与格局,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无可替代。恰因此,在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将实现政府、社会、民间等多方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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