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并销售两男子分别获刑
【本报讯】日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案件被告人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案件一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马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租用七里河区五星坪后街的一平房,使用工业盐、工业碱,储存、清洗、加工羊肚、牛肚、羊肝、牛黄喉等大量牛羊下水食物后,出售供人食用,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住处查扣工业盐100公斤,待加工的羊肚500公斤、牛肚500公斤、牛黄喉300公斤以及牛肺、羊肚等肉类食品。案发后,上述查获食品均被依法销毁。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决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二
2014年至2016年12月,安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租用兰州市七里河区骆驼巷一平房,使用工业盐加工、储存、清洗羊头、羊毛肚、羊肝等食物。并在七里河区西站建兰路夜市摆设羊杂碎摊位,出售供人食用,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安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扣未开封的工业盐4袋合计200公斤,已开封使用过的工业盐2袋100公斤以及加工后未售出的羊肝、羊毛肚、羊心等食品共计217斤。案发后,上述查获食品均被依法销毁。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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