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聘应届生不得限院校

兰州日报 2018-03-27 06:45 大字

【本报讯】3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规定,兰州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据介绍,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性别、民族、种族、户籍、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招聘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招聘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主要包含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据悉,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每次公开招聘结束后,招聘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招聘情况。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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