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记者樊丽 2018年3月22日上午,兰州市城关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经调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刘四雷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铝火法”生产工艺,非法冶炼生产铝产品,并将产生的废弃铝灰渣倾倒至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盐沟垃圾场内,该沟大致呈南北走向,东西两侧为低矮山地,中间有一条自然洪道沟,该沟道西侧部分已被垃圾覆盖。2016年12月5日,经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委托甘肃隆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废弃铝灰渣进行取样检测,认定该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并对环境造成污染。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在2008年至2016年长达8年的时间里,未发现刘四雷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因被告长期疏于管理,在执法活动中未对刘四雷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管理,给予处罚,导致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
西固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作为西固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怠于履职,导致刘四雷长期非法生产,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持续污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但仍未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被告履行监管职责,清除倾倒的危废物,并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恢复周边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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