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修订城镇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涉及“两降低三取消” 异地就医结算 个人无需垫资了

兰州晨报 2018-02-13 01:20 大字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2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对《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异地备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被取消, 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0%降低到30%。

为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实现“同城同待遇”的目标,根据省社保局对省属参保人员的结算标准,《规定》降低了两类人员自付比例。一类是转外就医人员,由原来个人先自负20%,调整为个人先自负10%。另一类是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没有办理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同时又不符合急救、抢救的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由原来个人先自负50%调整为先自负30%。

《规定》同时还取消了原来的三项规定。具体为:取消了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取消了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只要在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在省部级异地直接结算平台上备案后,在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不必再个人垫资;取消了原来开具一次转院证明只能报销一次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参保城镇职工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凡属一个完整治疗体系的多次转外就医费用,均给予转外结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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