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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猫腻多 法官教你巧“避坑”

西部商报 2018-02-12 06:55 大字

举案说法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赵晖) 新房装修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然而,房屋装修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现象很常见,纠纷多发,且由于装修合同中“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隐藏条款的存在,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供有相似遭遇的市民参考。

案例1 未按照合同要求施工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消费者张某需要装修房子,初步了解后选择了兰州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并签订了装修合同。但装修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承诺,存在隐蔽工程部分电路铺设混乱、墙体基层铲除不合格、铲除不彻底等很多问题。张某多次与装修公司的人沟通协调,但装修公司拒绝整改。无奈之下,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后,第一时间前往张某装修房屋实地勘察。通过对张某在诉状中提出的十八项质量问题进行监察,确定该公司的确未依法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张某支付的装修款。

法官说法

西固区人民法院王俊灵法官表示,为避免出现纠纷,确保自身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一、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可使用代号且必须注明全称;二、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质量、数量、价款、酬金等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三、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履行方式要明确规定;四、对承揽人所完成工作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五、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两种方式,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合同价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六、违约责任条款需明确规定。

案例2

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 法院判决支付报酬

2015年6月24日,兰州某装饰公司与马某签订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承接一音乐餐吧亮化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7万元,7月10日完工。可实际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中旬,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3000元的工程量。马某先后支付工程款4.3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围绕工期及安装质量产生争议,装饰公司状告马某要求支付剩余尾款。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期,虽然合同约定2015年7月10日前完工,庭审时马某明确陈述室内装修由装修公司完成并存有交工验收手续,但其未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室内装修完工时间,室内装修完成是音乐餐吧开业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音乐餐吧于2015年9月中旬开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装饰公司逾期完工必然构成违约;关于装饰灯施工质量,马某所举维修款收条及赔偿隔壁餐厅8000元的收条无收款人出庭接受质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与装饰公司的施工范围、用料、质量存在直接关系,马某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兰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报酬3万元;驳回反诉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王俊灵法官表示,在装饰、装修及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装修质量或承揽成果质量发生争议时,不及时留存证据或及时诉讼,通过法院保全证据,而是采取换人施工的方式处理,导致一方起诉后因工程完工后存在隐避工程,或前后施工混同,在诉讼中举证、鉴定困难,即使鉴定亦可能加大各方损失,同时也增加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在此提醒装饰、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诉争应订阅详细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及时保存证据,及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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