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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关系认定起纠纷 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甘肃日报 2018-02-02 04:30 大字

本报记者文洁顾丽娟

在餐厅打工时受伤,餐厅不认定劳动关系,员工怎么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因没签订合同产生的劳务纠纷,又该如何解决?日前,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就裁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3月7日,柳某通过一则招聘广告,到“兰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门店”从事面点工作,月工资2600元,从4月份起涨至每月2700元。双方当时签订劳务合同没有做到一式两份,柳某仅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由门店保管。2017年5月20日下午,柳某干活时被冰箱内部翘起的铁皮划伤,之后到医院进行包扎。虽然公司支付了柳某的医疗费用,但未给柳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柳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也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做到一式两份,属于无效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给柳某造成了重大伤害损失。柳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22日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未发工资,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查明后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裁决,认定柳某与公司门店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该餐饮公司门店向柳某支付2017年5月1日到20日工资1800元,2017年4月7日后因柳某工作已满一月,需支付柳某4月7日至5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70元,并退还扣发的“员工培训费”300元。

【说法】

本案中,存在的纠纷一是申请人柳某和被申请人某公司门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某公司门店与柳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做到一式两份,属于无效合同,柳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该门店是否应该依法支付柳某二倍的工资。三是该公司以“员工培训费”扣发的工资应不应该退还。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柳某、被申请人“兰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门店”均认可申请人柳某2017年3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且双方对申请人岗位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工作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自2017年3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认可以“员工培训费”名义扣发申请人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扣发工资中“员工培训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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