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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在用超标电动车三年内拟实行过渡期临牌管理

兰州日报 2017-12-05 06:11 大字

【本报讯】《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此办法32条规定,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定了《兰州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现向公众征求意见。近日,兰州交警表示,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意见反馈,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提出。《管理办法》一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分别是总则、源头监管、登记管理、通行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六章。

拟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为3年

《管理办法》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在《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主动申请登记临牌

《管理办法》明确,教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专题教育,要求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本办法实施后,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鼓励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参加相关保险。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超标电动自行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应当遵守13项规定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人年满16周岁;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3、不得逆向行驶;4、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5、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6、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7、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8、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9、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10、不得醉酒后驾驶;11、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12、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兰州日报全媒体首席记者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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