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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拟建立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制

西部商报 2017-09-26 07:43 大字

(记者 李杨)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说明。《条例》规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设立本级的第三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据介绍,在立法调研中,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屡屡发生一些与“医闹”相似的“校闹”事件,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许多事故往往是“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堪负重。因此,依法处理“校闹”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更需要制定《条例》。《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制的设立,是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受伤害学生之外开辟的第三方调解新渠道、新模式,对公平、公正处理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制造散布谣言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摘录

发生重大事故 学校应一小时内上报

《条例》提出:发生事故,学校应在两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学校应在一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多种“校闹”行为 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处

依据《条例》,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中的: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制造谣言或者散布网络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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