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空手套白狼 骗取2300万贷款 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获刑3年罚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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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焦太霞) 提供虚假资料,一男子骗取银行贷款2300万,截至案发,尚有近1200万元无法归还。昨日,记者获悉,日前,兰州中院终审裁定,该男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天津男子杨某某,1965年出生,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于2014年4月以其实际负责的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兰州胜通物资有限公司、甘肃金凤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华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五家联保的方式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在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提供虚假申请贷款资料,利用与他人所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情况下,从甘肃银行骗取商业贷款1700万元。2014年11月21日,杨某某又以兰州伟联物资公司名义与兰州盛金丰工贸有限公司,以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为手段,从甘肃银行骗取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交付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承兑汇票贴现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其余转入公司兰州银行的账户内。贷款及承兑汇票贴现后,均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及公司欠款。至案发仍有本金1191.94万元、利息272.05万元未能归还。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及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杨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主观上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指使公司会计向银行提交虚假数据报表且未按约定用途支配使用贷款,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审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1191.94万元,继续追缴。
宣判后,杨某某以自己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理由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贷款公司实际是上诉人杨某某控制的公司,指控的贷款业务依托的购销活动实际并未发生,而是其与刘某某等人一同相互担保,分别进行贷款、票据承兑。所贷款项,大部用于个人出借、转贷,大量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支出且未入公司账目,尚有少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和消费支出。故一审认定无误,上诉人杨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其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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