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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甘肃日报 2017-07-21 05:08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文洁)为保障劳动者在夏季高温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兰州市人社局广泛宣传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政策,督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积极主动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兰州市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包括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至9月发放。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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