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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不按要求贮存 商家10倍赔偿消费者

西部商报 2017-07-21 02:28 大字

(记者 甘菊萍) 昨日上午,市民韩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7月19日下午,他在兰州新区的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一堆食品和日用品。回家后,他拿出火腿肠,在查看外包装时发现生产日期处有可疑痕迹,他怀疑这是改过日期的食品。为解开心中的结,他找到商家,而超市给他的答复是:责任是供货商的,他们只按此物品的三倍进行赔偿。

接到韩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将此事向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反映。

昨日下午,中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关所长反馈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韩先生所购买的火腿肠没有过期,而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贮存。火腿肠外包装上的贮存条件是0℃~4℃之间,而该超市直接是常温保存,对此,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下架并依法查扣,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最后,商家和韩先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产品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韩先生购买的火腿肠价格是9.8元,商家大润发超市最终赔偿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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