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年、陈某锋、达某伟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远程公开宣判
【本报讯】6月18日下午,皋兰县人民法院远程公开宣判张某年、陈某锋、达某伟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张某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达某卫、达某伟、陈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满某琴、保某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达某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年、朱某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年为扩大自己在村民中的影响力,以便竞选盐池村委会主任,在自身无耕地被征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达某兵以浩源公司在征用盐池村土地时未将公摊面积纳入征地补偿为由,捏造原村干部存在诸多问题,煽动、串联、组织盐池村部分村民到省、市越级上访,至县、镇多次聚众上访,缠访、闹访,诬告原任村干部,迫使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相继辞职。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年当选盐池村村委会主任后,为把持基层政权,安插多名亲信、亲属担任村委会委员、村会计、妇联主任、社长等职;长期排挤、架空村党支部书记;拒不安排办公室给新当选的村监委会主任等。为了连任盐池村村委会主任,送香烟贿赂选民。被告人张某年等人以其把持的盐池村村委会为基础,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把持村级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并伴有违法决定填堵排洪沟、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不法之事,损害群众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张某年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达某卫、达某伟、陈某锋、保某莲、满某琴、达某兵、朱某年、朱某翠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皋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年、陈某锋、达某伟等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本案恶势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皋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日,邀请了县政法委、县纪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八个成员单位的代表及被告人近亲属20余人旁听了宣判,社会各界群众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了庭审直播。
该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皋兰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打赢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皋兰县人民法院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聚焦“六清行动”目标任务,继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高压态势,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成效,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专项斗争目标任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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