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市政协原主席郭德清获刑十四年 女婿牵线受贿数百万
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33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为他人谋取不正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7.751万元。2017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原政协白银市委员会主席郭德清职务犯罪案终审裁定:郭德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十万元。
郭德清出生于1948年,甘肃省皋兰县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任政协白银市委员会正厅级干部)。
经查,郭德清在担任永登县县委书记、白银市政法委书记、政协白银市委员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黄某等12名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33万元。
郭德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马某某等5名请托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7.751万元。
其中,2011年5月21日,兰州海洋石油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贷款诈骗罪被逮捕。李某羁押期间委托中国人保财险兰州庆阳路服务部经理米某(另案处理)帮助其管理公司。同年7月1日,李某之子李乙(另案处理)为给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四处找关系,后米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郭德清之婿赵某。米某和李乙向赵某说明情况并提出请其岳父郭德清帮忙给李某办理取保候审。赵某将此事告知郭德清后,对方表示愿意帮忙但需200万元。之后,经过一番运作,同年11月30日李某被顺利取保候审。2012年春节过后,郭德清在兰州雁宁西路车中非法收受李乙通过米某所送现金50万元。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德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837.7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人郭德清身边关系密切的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具有影响力的郭德清实现对请托人财物的索取和收受,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被告人郭德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十万元。以被告人赵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德清的犯罪所得868万元(含已退还的2万元),对其名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高岭村东方新城102幢别墅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郭德清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德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原白银市政协主席郭德清终审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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