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酒泉日报 2019-06-12 01:02 大字

杨月(身份证号622102199008142641):

经查实,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州)食药监食罚〔2018〕6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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