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
商业往来中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就易产生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肃州区一家商贸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出的产品,在送货上门后迟迟收不到货款,问题出在哪里?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6月13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肃州区某食品加工厂向肃州区某商贸公司订购了一批木制托盘,双方洽谈后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到货2个月内结算货款。半个月后,该商贸公司将制作好的木制托盘送到食品加工厂,清点数量、验收产品、签字开票后,产品入库。然而,2个月后货款迟迟未付。该食品加工厂以这批托盘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付款,该商贸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加工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产品货款及逾期利息。
□王雅洁陶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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