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高新路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酒经税高通〔2019〕7-2301号

酒泉日报 2019-08-07 01:28 大字

酒泉宏立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620900316039091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因你单位备案生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税收法律文书,现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如下:你(单位)2016年10月18日取得位于肃州区西洞镇新地公路东侧、酒泉中心粮库南侧,地块编号JS2016-7、面积38800平方米的土地,成交价格2444400元,未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你(单位)2019年8月9日前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申报缴纳2017年度、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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