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购“搭售” 还须监管“带电”

陇东报 2018-12-26 01:01 大字

汪昌莲

家住新疆乌鲁木齐的甘先生最近用手机APP“高铁管家”购买火车票时发现,从乌鲁木齐至酒泉的票价原本是342.5元,但他在提交订单时却实际支付了362.5元,甘先生仔细查看后发现,在购票时系统默认选择了“黄金版,最高保额80.5万”的保险套餐,“没有任何提示,就被多收了钱。”甘先生无奈地说,由于着急买票,类似的“捆绑搭售”令人防不胜防。(12月23日新华网)

如今,网上购票、手机支付等快捷服务,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在消费者知情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商家提供附加服务,本是便民之举。然而,购票“默认搭售”,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近年来,媒体先后多次曝光在线旅游企业订票“默认勾选”“捆绑搭售”等行为,一再呼吁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为此公开约谈在线旅游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一段时间以来,通过消费者投诉和行业整顿,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的服务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比如少数平台将所谓的“优惠服务”列出供消费者自选。然而,仍有部分平台抓住消费者的隐忍心态,进行“捆绑销售”。

基于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第七十七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治理网购“搭售”,还须监管“带电”。首先,必须用足用好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捆绑搭售”套上法治绳索。一旦发现有第三方购票平台存在“捆绑搭售”等违法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外,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者,将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发生类似的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应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协商和解、调解、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特别是,消费者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选择12306网站或12306手机客户端购票,或者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平台,确认支付订单前应再三核对查看相关购票及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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