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退款失诚信 工商助力保权益
本报肃州讯近日,肃州区工商局西城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冯先生投诉称,在某通讯服务部购买的手机(有微信支付凭证),买回来后发现手机已被激活使用过。冯先生随后将手机送往该通讯服务部,商家先退还其800元,并称将该手机销售后再给冯先生退剩余费用5500元。但商家拖延至今未解决。
经执法人员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商家,商家称正在办理退款手续,但消费者并未收到退款。执法人员指出,商家在销售手机时,手机已被激活使用,此举已属欺诈行为,应及时纠正错误,答应消费者要将手机费用退还,就应该讲诚信、守信用,而不是附加将手机销售后退还剩余款项条件,这不符合公平公正交易权,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通过执法人员多次和双方沟通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3次将剩余费用5500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此投诉得以成功解决。
(刘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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