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汇编(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酒泉银监分局电话:0937—5985372;酒泉市公安局电话:0937—5926020;人行酒泉市中支电话:12363;酒泉市工商局电话:0937—2613252;酒泉市政府金融办电话:0937—2853705。
新闻推荐
——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年壮阔东方潮奋进新时代本报记者王丽君通讯员国瑜出敦煌市区一路向西,穿...
酒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酒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