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李鹏亮: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1月5日、10日、18日、19日、23日分别接到王吉龙等5人、付金山等5人、刘付荣等5人、郑翠花等2人、祁卫军等11人、于润华等6人、翟文现1人投诉,分别在你承包工程从事钢筋绑扎工作。1.由酒泉市裕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自然人翟文寿承包的肃州区丰乐河水电站一、二级工程;2.由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501项目部承建的酒泉市世博庭院住宅小区4#、5#楼;3.酒泉市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承建的国泰家园11#楼。期间,你拖欠王吉龙等5人工资12380元、付金山等5人工资8445元、刘付荣等5人工资36264元、郑翠花等2人工资6250元、祁卫军等11人4600元、于润华等6人工资8580元、翟文现1人工资5740元。
根据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501项目部,肃州区丰乐河水电站一、二级工程承包人翟文寿提供的由你签字确认的《2017年世博庭院4#、5#楼钢筋工程量结算清单》、付款凭证,证实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501项目部,肃州区丰乐河水电站一、二级工程承包人翟文寿已足额支付你所属工程劳务费,但你至今仍拖欠付金山等30人工资82259元,且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电话0937—2665306联系你(手机号码:13830728436),你的手机停机,致使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无法及时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要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配合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通知》,要求你于2018年9月21日18时前到酒泉市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4号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16办公室)配合处理相关案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7日内核实支付拖欠工资,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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