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酒泉日报 2018-08-14 09:09 大字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学校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资助学,是指境内外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向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学校捐赠资金和实物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资助学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捐资助学,广泛宣传捐资助学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社会捐资助学应当保证所捐赠资金(实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捐赠人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条社会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改善办学条件、增添教学设备等。

第八条受助学生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孤残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或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可优先考虑接受资助。受助学生自愿申请受助,学校负责推荐。

第九条学校是接收社会捐资助学的主体。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捐赠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社会捐资助学者可与学校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助学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前,应事先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境外人士捐资助学,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辖区内接受捐资助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接收捐赠,应在校内进行宣传,并组织学生申请,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经捐助人同意将捐赠资金或实物发放给受资助学生签收。学校应将受助学生申请表、签收册和捐赠人签名单等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备查,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捐赠人向学校捐赠资金(实物),受赠学校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将受赠资金(实物)登记造册。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受赠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资金(实物)使用制度,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受赠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实物),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受资助学生的品德表现和学业情况。捐赠给学校的资金(实物),学校应妥善使用,并如实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学校查询受助学生名册和捐赠资金(实物)的使用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学校应当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社会捐资助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凡为教育捐资捐物,无论金额多少,学校均应将捐赠人列入学校发展名册中存档纪念,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对捐资助学突出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其同意的前提下,由受赠学校的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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