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之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正面激励,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处非办〔2016〕10号)精神,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线索受理单位为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在酒泉市境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级负责对查实处置的重特大或复杂疑难以及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案件由县市区负责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属有关部门首次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准确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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