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孙欣通讯员李建烨)近期,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将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3种方式。定额调整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挂钩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倾斜调整。
调整标准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调整的养老金预计于7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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