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二版)
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酒泉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4日
农民生活条件
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5.26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1.28万户,占73.9%;拥有2处住房的3.84万户,占25.2%;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376户,占0.9%;拥有商品房的4.18万户,占27.4%。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石)木和砖混结构。住房为砖(石)木结构的8.58万户,占56.2%;砖混结构的3.71万户,占24.3%;竹草土坯结构的8396户,占5.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万户,占13.1%;其他结构的1333户,占0.9%。
二、饮用水
13.96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1.5%;1.25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2%;339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0.2%;121户的饮用水为其他水源,占0.1%。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81万户,占11.8%;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795户,占0.5%;使用卫生旱厕的2.97万户,占19.5%;使用普通旱厕的10.35万户,占67.8%;无厕所的609户,占0.4%。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33辆,摩托车、电瓶车144.9辆,淋浴热水器40台,空调4.8台,电冰箱93.5台,彩色电视机113.9台,电脑34.1台,手机260.4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13.63万户,占89.3%;主要使用柴草的9.30万户,占60.9%;主要使用电的2.93万户,占19.2%;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2.05万户,占13.4%;主要使用沼气的255户,占0.2%;主要使用太阳能的173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415户,占0.3%。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酒泉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4日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2.83万人,其中女性16.33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6.1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8.53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8.14万人。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86万人,其中女性9676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4497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13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2783人。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09万人,其中女性1.82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5441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2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3422人。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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