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公告(2018)第4期
一、下列不动产权证不慎遗失,依据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现公告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我局将补发新证。
二、依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执53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春仁、李娜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大街90-1号楼1-5-2号,酒房权证私字第61884-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三、依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执26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泽、崔波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新世纪小区2号楼2-2-2号,20160149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四、依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执1298之二号执行裁定书、(2018)甘0902执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安琪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9-1号楼东5号,酒房权证私字第70671-1号房屋所有权证、酒国用(2007)第0831号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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